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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考生要求查高考试卷被拒 起诉省教育厅

作者/来源:环球网   发表时间:2016-04-09 07:55:16

2015年高考后,江苏考生小文的历史成绩为C等级,小文和小文的妈妈陈女士认为分数过低,要求查阅小文的历史考卷。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厅先后拒绝了小文的要求。去年年底小文将江苏省教育厅诉至法院。昨天此案在南京市中院开庭审理,双方围绕教育厅是否有权公开考试信息、考试信息是否属于国家机密展开辩论。

要求查阅试卷被拒

小文的妈妈陈女士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小文高中就读于省重点中学泰兴一中,成绩一直名列前茅,考试成绩多次为班级第一。去年高考成绩公布后,小文历史成绩只有C等级,平时其考试成绩都是A或者A+。

据悉,江苏省高考由语文、数学、英语三门主课组成,考生会得到具体分数呈现的成绩。其他一些课程为选修课,成绩不给出具体分数,而是根据全体考生分数情况排序后进行评级。一般重点高校要求是不低于B级,“如果不是历史等级低,本来可以考上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江苏省内211学校”,陈女士介绍,最后女儿只能选择离开江苏,去了省外一所普通本一学校。


陈女士介绍,考试成绩公布第二天她就通知了学校,几天后又去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反映问题。“我当时没想着查卷,就是想知道考了多少分”。陈女士说,考试院并不配合,后来回复称已进行复查,成绩无误,但并没有告知具体分数。随后陈女士先后向考试院和教育厅提出行政复议,要求公开考生选择题和非选择题得分情况,但得到的回复均是考试信息属于国家机密,不能公开。

2015年10月,陈女士向国家教育部提出了行政复议,教育部决定撤销江苏省教育厅的行政回复,并要求重新回复。江苏省教育厅依然拒绝公开,但理由发生了变化,其称信息公开事项不是省教育厅的职责范围,建议陈女士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公开相关信息。陈女士向教育考试院申请,依旧被拒绝。2015年12月,陈女士将江苏省教育厅诉至法院。

答完的考卷是否属于国家机密?

昨天上午,此案在南京市中院开庭审理。就教育厅是否是公开考试信息的主体、考试信息是否属于国家机密这两个焦点问题,双方展开辩论。

教育厅的律师表示,考试院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教育厅对其具有管理监督的职能,但考试试卷保存在考试院,因此教育厅不具有公开的法定职责。

小文的律师张国辉表示,根据教育部印发的规定,“考试信息由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由此可见,考试信息公开的决定权属于教育厅,而不是属于考试院。教育厅推诿给考试院,属于行政不作为。

另一个双方针锋相对的问题,则是考试信息是否属于国家机密,教育厅律师称,在2013年下发的文件中,已经规定将考卷定为国家秘密。

另一方张律师则认为,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2001年颁布的规定, “考试后的考生答卷不属于国家秘密,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这一规定中并未将考生本人排除在“一定范围内的人员”之外,也没有禁止公开。此外关于2013年的文件中 “答卷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的说法,这一说法是指考试答卷按照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是规定考试信息的管理级别,而不是将答完的考卷定为秘密级别。

张律师还指出,查阅试卷已有先例,去年河北省教育厅曾经组织考生查阅试卷。

教育厅辩称,考生试卷涉及评分规则,考卷一旦公开就会被人掌握评分规则,这会影响命题的公正性,对社会稳定有影响。河北的案例仅是个案。

教育厅提出的理由是,考试成绩可以复查,但考卷及其他信息一旦允许公开由考生查阅,会引起“查卷潮”,教育行政部门将面临大量的工作,无法正常办公。

查阅试卷是否会泄露评分规则?

据悉,去年6月河北部分对高考成绩有异议的考生,被允许查阅自己的试卷。小文代理人张律师介绍,河北去年已经出台了让考生查阅试卷的相关政策,考生阅卷时有多项规定,比如不允许录音录像,要有工作人员陪同,只允许查阅10分钟左右,如果考生查阅没有提出异议,签署无异议的保证书。

关于查阅试卷会泄露高考评分规则的问题,张律师表示,教育厅对此的担心虽然有一定道理,但是完全可以参考河北省的规定细节。此外,诸如选择题之类的客观题是有标准答案的,查阅此类题型不可能泄露评分规则,而小文的主要意愿则是希望看到自己的客观题分数。

文/本报记者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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